序。

台灣同婚法三讀通過的那天20190517(或是總統蔡英文公布那一天20190522),我記得我戴上了自己畫上六道彩虹的帽子出門騎單車,在某一個紅綠燈的等停拍照打卡紀錄了那個看似可以大方公開出櫃的日子。隔幾日正式施行的0524,我在facebook上看到我那中年男同志友人C寫下了:「我們相戀二十五年,現在可以結婚了。」

我還記得二◯◯三年跟C閒聊著《十七歲的天空》這部電影時,他說了:「那是一個烏托邦吧!何時才有可能這麼大方、快樂的跟同性在一起?」我忘了我怎麼回應他的,但我對「同性戀」這三個字之於我的世界,應該是懷抱著像異性戀一樣正常活著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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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於facebook

我不喜歡「出櫃」兩個字。我認為情感的存在不是因為「性別」而是發自內心的感覺。對一個人的感覺。

我從小就被外在條件被歸類在「應該是喜歡同性」框框裡。我喜歡過異性也喜歡同性,喜歡的人我都告白過,也被拒絕過。交往的對象也都是同性,曖昩有好感的則不分性別。

我沒有特意將自己打扮得很man,那是父母給我的身體,我沒有抗拒,也沒有不喜歡,而穿著,我只是選擇我喜歡、舒服的樣子,如同喜歡一個人,是順著我的內心喜歡、舒服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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